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葉怡均 被告 葉李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51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街○○○○○號,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而同區段相鄰房屋每坪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另被告就系爭房屋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及系爭房屋之第一類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01萬0,955元【計算式:83.55×0.3025×80,000×1/2=1,010,9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