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被告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叁仟壹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