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原告葉 建中 即建中起重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開旭 專業圍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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