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24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37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5月20日②95年6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33,601元②350,67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段│871│建│76.76│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陽│騎│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台│樓│計││├──┼─┼──────┼────┼────┼─┼─┼─┼─┼─┼─┼─┼──┤│001│11│臺南縣佳里鎮│臺南縣佳│4層樓房│38│51│53│21│11│13│18│全部│││2│建南里23鄰四│里鎮 佳果 │鋼筋混凝│.3│.4│.2│.3│.3│.0│8.│││││維三街101號│段871地│土造住商│7│5│1│6│2│8│79││││││號│用│││││││││├──┴─┴──────┴────┴────┴─┴─┴─┴─┴─┴─┴─┴──┤│其他登記事項:二層陽台面積:6.54平方公尺,三層陽台面積:4.78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