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聲請人 陳宛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1年10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2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1年11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3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1年12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4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1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5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2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6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3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7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4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8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5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09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6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10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7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11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8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012陳宛宜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112年9月10日40,000元SA0000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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