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7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揚 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