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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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1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5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月21日至125年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 對人邀同第三人 鍾欣葳 為保證人於95年2月20日共向聲請人借款3,300,000元,其中⑴2,0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5年3月7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24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25期起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月付金並以216期為計算基礎繳付,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借款利率則按聲請人銀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機動計付;⑵1,1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5年3月7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並自撥款之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則按聲請人銀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0.8﹪機動計付;⑶2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5年3月7日起至102年3月7日止,並自撥款之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則按聲請人銀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2.58﹪機動計付,又上開借款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丙○○自95年8月8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3,272,50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月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宛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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