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小調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小調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小調字第440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黃芸婷 (原名 黃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於新北市新店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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