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25號原告丁○○○
號被告甲○○
乙○○
號5樓之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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