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 莊阿美 相對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就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61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全字第878號民事裁定,以新台幣5萬元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爰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9年度全字第878號民事裁定、89年度存字第702號提存書、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
614號執行(撤回)筆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行使權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