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862號聲請人 張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茂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天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林穎佳 」或「林茂竹」?)。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