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信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674號),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杜信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2月12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523號3樓之3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2月15日19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住處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29公克)。被告經依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0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6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至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00200109號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2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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