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柯翠桃 被告 江炳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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