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潘正棠 被告 傅敬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傅敬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潘正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