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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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等賭搏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壹副、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丙○○、甲○○及乙○○涉嫌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9年度速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牌尺4支等賭具及賭資新台幣l400元,分屬被告4人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均係被告4人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又被告4人所涉賭博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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