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3號原告 徐秀琴
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佩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452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受命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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