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儒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為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