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國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係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國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魏國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於民國95年9月4日送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1年
4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魏國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於95年9月4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1年12月1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1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1010784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