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被告 陳楹紫陳秋菊
張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4,7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游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