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金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