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詮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佳詮前犯重利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