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毅鳴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01號、106年度執字第6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毅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周毅鳴因詐欺等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6號│第9170號│第91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105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945號,二罪曾定應執│││第6844號│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