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3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陳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起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44,95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小額欠費電信帳單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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