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3號債權人 鄭家榆 債權人 鄭緯澤 債權人 鄭開傑 債務人 潘建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3人各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均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500元由3位債權人平均分受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73條規定,一部份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是本票受款人有數人時,乃具可分債權之性質。而按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等3人對債務人請求之本件票款,揆諸前開規定,乃具可分債權之性質,而本院由債權人提出的釋明文件形式觀之,因未見有任何關於本件票款債權之受償比例的訂定,是本件票款債權即應由債權人等3人各平均分受之,本院爰核發如第一項所示之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不服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分別給付的部分,債權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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