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貫鈴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5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申報權利屆滿│││││(新臺幣)│││期間│日期│├──┼─────────┼────────┼─────┼──────┼─────┼────┼──────┤│001│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46,799元│98年11月8日│AH0000000│6個月│99年3月2日│││ 梁志豪 │分行││││││├──┼─────────┼────────┼─────┼──────┼─────┼────┼──────┤│002│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28,741元│98年11月8日│AH0000000│6個月│99年3月2日│││梁志豪│分行││││││├──┼─────────┼────────┼─────┼──────┼─────┼────┼──────┤│003│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84,285元│98年10月8日│AH0000000│5個月│99年1月30日│││梁志豪│分行││││││├──┼─────────┼────────┼─────┼──────┼─────┼────┼──────┤│004│英利得國際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437,719元│98年11月8日│AA0000000│6個月│99年3月2日│││公司梁志豪│分行││││││├──┼─────────┼────────┼─────┼──────┼─────┼────┼──────┤│005│八樂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直│55,100元│98年10月31日│AA0000000│6個月│99年3月2日│││司 陳詠麗 │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