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黃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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