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宏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附表序號1之起息日是否有誤?(依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所載起息日2010/09/06))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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