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為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民國108年9月以後之消費明細,如部分消費係在108年
9月17日以後,則自108年9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