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鐘蒼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陳報被告最新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何以起訴狀上所載地址與原告相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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