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陳玉霖
陳若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韻如 、 陳玉娥 、 陳進興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