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