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784號聲請人 林宜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佑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王佑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12張本票發票日「101年10月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