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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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采秈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采秈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0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譚采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0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1年12月23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案之仿冒商品,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仿冒商品照片、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HelloKitty鑲鑽鑰匙圈│26│├──┼─────────────┼─────┤│2│仿冒HelloKitty鑲鑽項鍊│36│├──┼─────────────┼─────┤│3│仿冒HelloKitty項鍊│15│├──┼─────────────┼─────┤│4│仿冒HelloKitty鑲鑽手鍊│7│├──┼─────────────┼─────┤│5│仿冒HelloKitty鑲鑽髮夾│1│├──┼─────────────┼─────┤│6│仿冒HelloKitty鑲鑽戒指│19│├──┼─────────────┼─────┤│7│仿冒HelloKitty鑲鑽耳環│35│├──┼─────────────┼─────┤│8│仿冒HelloKitty鑲鑽防塵塞│9│├──┼─────────────┼─────┤│9│仿冒HelloKitty鑲鑽手提包│1│├──┼─────────────┼─────┤│10│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25│├──┼─────────────┼─────┤│11│仿冒HelloKitty提包│2│├──┼─────────────┼─────┤│12│仿冒HelloKitty背包│3│├──┼─────────────┼─────┤│13│仿冒HelloKitty蝴蝶結髮夾│8│├──┼─────────────┼─────┤│14│仿冒HelloKitty蝴蝶結戒指│4│├──┼─────────────┼─────┤│15│仿冒HelloKitty蝴蝶結項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