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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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承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年9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5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3年9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承哲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2年4月間某日透過網際網路在「淘寶網」上,自大陸地區商家以人民幣約200元價格購得「海狗丸」共26罐(每罐180顆)後,嗣大陸地區商家委託全家宅配承攬運送,並委由不知情報關業者 天胜 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局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報單編號為CE/02/727/H3050,提單主號為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擅自由大陸地區輸入上開藥品,嗣於102年4月13日為臺北關人員在桃園縣○○鄉○○○路○○○○號華儲進口快遞貨物專區執行快遞貨物X光儀檢查時查獲,而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5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年9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
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年4月30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所有人│├──┼───────────┼──┼──┼───┤│1│海狗丸(180顆/罐)│26│罐│李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