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977元,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1,979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