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蔣惠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西中陳美惠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均係位於屏東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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