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賴偉祥
賴松本 賴宥樺 賴瑾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 律師被告 廖漢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