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方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街○○號)於民國109年7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即行蹤不明,失蹤時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此,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甲○○於106年7月25日即行蹤不明處於失蹤狀態,其於失蹤時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6日高市鳥松戶字第10970458000號函暨檢附之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及其親屬之戶籍資料、109年9月11日內政部移民署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9年9月21日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9年9月9日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25日高市鳥松戶字第10970390800號函暨檢附之內政部函、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4日橋檢信收端109民參12字第1109025895號函等件附卷可佐,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甲○○自106年7月25日起失蹤,至109年7月25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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