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6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羽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請求之期間為何?(原聲請狀載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迄日早先於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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