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62號

原告 陳奕全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芳瑀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