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0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小組
被 告 巨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七行中關於「載連清」記載,
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