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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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05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林彥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