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
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柒公克,另含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難以完全析離之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扣案晶體確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
0.99公克,驗後淨重0.97公克),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5月16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足憑。
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0.02公克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包裝袋部分,因其上殘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難以完全析離,應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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