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自94年5月30日起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7月
2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