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重嘉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參與人嘉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瓊芳
參與人 廖若涵
魏妤珊 簡美玉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張淳軒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重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參與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與本案沒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認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上訴人即被告 黃軒樺 部分,因其所涉犯行與本案前述沒收參與無關,故再開辯論範圍僅止於上訴人即被告黃重嘉部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