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60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