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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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嘉容 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聲請人 陳永叡 被告CHIUPHILIPPE( 邱賞恩 ,法國籍)選任辯護人 賴彥傑 律師
陳守煌 律師 林易徵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陳嘉容、陳永叡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CHIUPHILIPPE(邱賞恩)被訴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陳嘉容、陳永叡為被害人 陳冠宇 配偶、父親,為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