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9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林建宏
被 告 賴峻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0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