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 甘孝萱 、 甘啓宏 、 詹秀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其中債務人甘啓宏姓名因字型特殊無法顯示,故應具狀更正其姓名為甘「啓」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