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16號原告 蔡碧珠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周用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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